(1)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是從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,或者由于合并、關閉等原因,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,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;納稅人清算時,應當以清算期間為一個納稅年度。
(2)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。納稅人在季度終了后15 日內,年度終了后45日內,無論盈利或虧損,都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;納稅人進行清算時,應當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,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。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,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,延期申報。
(3)企業所得稅稅款繳納方式。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,但為了保證稅款及時、均衡人庫,對企業所得稅采取分期(按月或季)預繳、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。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,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,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,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l/12或1/4,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。預繳方法一經確定,不得隨意改變。
(4)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。按月份或季度預繳稅款的納稅人,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并預繳稅款。其中,第四季度的稅款也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先進行預繳,然后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進行年度申報,稅務機關在4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,多退少補。
(5)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。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,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繳納。所謂“所在地”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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